
English | 中文
家教會會章
東華三院鄧肇堅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會名
東華三院鄧肇堅小學家長教師會。
(二)會址
新界屯門安定邨第二校舍
(三)宗旨
-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四)會員
1. 會員類別﹕
a)家長會員 - i) 所有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可以申請為會員。
ii)畢業生家長(包括上、下午校)亦可申請為會員。
b)教師會員 - i) 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為當然會員。
ii)本校前任校長及教師(包括上、下午校)可申請為會員。
2. 各會員有權選舉常務委員及被選為常務委員,以及在有權出席的會議中享有投票權。
3.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
4. 會員在獲接納為本會會員之後的兩星期內須繳交會員年費港幣三十元(年費以家庭作單位),及其後須於每個學年開始(大概為每年九月)繳交會員年費。
5. 除(4)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一項有意義的工作。
6. 所有已繳交的會費概不發還。
(五) 會員大會
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3.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若該年為選舉年,須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屆的常務委員會委員。)
5. 在接獲最少四分之一的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有關議案須於兩星期前提交常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七日送交各會員。
6.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人數的十分之一。
(六)常務委員會
1. 常務委員會由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中七名為家長委員,六名為教師委員,而校長則為本會的顧問。有關常務委員會職位架構,可參閱下表。
2. 常務委員的職責
主席: 負責召集及主持有關會議,監督決議的執行,定期向委員及會員作出工作報告。
副主席: 當主席因事缺席,副主席代主持會議,協助主席完成有關決議。
秘書: 記錄有關會議和決議,協助主席發出會議通知及有關文書工作等。
財務: 協助主席處理財務,並定期向委員及會員公佈有關財政狀況。
活動: 負責統籌、安排教育及文娛康樂活動。
總務: 負責支援本會各項活動的推行。
聯絡: 負責本會各項活動的宣傳工作;聯絡會員,加強會員間的溝通。
3. 家長常務委員
常務委員會的卸任委員應提名及邀請最少兩名家長會員競選。
4. 教師常務委員
副校長為當然副主席,其他教師委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教職人員選出。
5.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聯合舉行首次會議。
6. 除當然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最多可連任兩次。
7.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8.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9.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10.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11.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七)財政
1.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2. 財務委員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及周年大會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3.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4.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東華三院的有關銀行戶口。提取本會款項時,所有單據均須由主席和財務委員簽署,而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
5. 本會如有欠債,則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
(八)核數
東華三院安排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九)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
1. 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